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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15982-2012

    2020-10-16 15:31:38  来源:广州市羽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

    注:本文引自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。目前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由原来的GB 15982-1995更换成:GB 15982-2012。以下针对此标准进行简易说明。
    1、此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、医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。同时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执行。
    2、规范性引用文件
    GB4789.3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
    GB4789.4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
    GB/T4789.11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
   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    GB7918.4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
    GB7918.5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
   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
    GB19082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
    GB19083防护口罩技术要求
    GB 19193疫源地消毒总则
    GB 19258紫外线杀菌灯
    GB 50333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
    WS 310.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:管理规范
    WS 310.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: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
    WS 310.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: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
    W5/T311医院隔离技术规范
    W5/T 31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
    YY0469外科口罩技术要求
    YY0572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
    消毒技术规范 卫生部
   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
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
  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
    3、术语和定义
    3.1消毒产品
    纳入卫生部《消毒产品分类目录》,用于医院消毒的消毒剂、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。
    3.2医疗器材
    用于诊断、治疗、护理、支持、替代的器械、器具和物品的总称。根据使用中造成感染的危险程度,分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、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和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。
    3.2.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
    进入正常的无菌组织、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(如血液)流过,一但被微生物污染将导致极高感染危险的器材。
    3.2.2中度危险性*
    直接或间接接触黏膜的器材。
    3.2.3低度危险性*
    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。
    3.3灭菌
    杀灭或清除*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,灭菌的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0-6。
    3.4高水平消毒
    杀灭各种细菌繁殖体、*、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数细菌芽孢的消毒处理。
    3.5中水平消毒
    杀灭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的消毒处理。
    3.6低水平消毒
    仅能杀灭细菌繁殖体(分枝杆菌除外)和亲脂性*的消毒处理。
    3.7多重耐药菌
    对临床使用的三类或三类以上抗菌药同时呈现耐药的细菌。常见多重耐药菌包括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(MRSA)、耐万古霉素肠球菌(VRE)、产超广谱β-内酰胺酶(ESBLS)细菌、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肠杆菌科细菌(CRE)(如产I型新德里金属β-内酰胺酶(NDM-1)或产碳青霉烯酶(KPC)的肠杆菌科细菌)、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(CR-AB)、多重耐药/泛耐药铜绿假单胞菌(MDR/PDR-PA)和多重耐药结核分枝杆菌等。
    4、医院消毒卫生要求
    4.1各类环境空气、物体表面
    4.1.1菌落总数符合表1要求。

    I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,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。
    II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(室);产房;导管室;血液病病区、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;重症监护病区;新生儿室等。
    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;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,血液透析中心(室);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。
    IV类环境为普通门(急)诊及其检查、治疗室;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。
    4.1.2怀疑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与医院环境有关时,应进行目标微生物检测。
    4.2医务人员手
    4.2.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≤10 CFU/c㎡
    4.2.2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≤5 CFU/c㎡
    4.3医疗器材
    4.3.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。
    4.3.2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≤20CFU/件(CFU/g或CFU/c㎡),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。
    4.4治疗用水
    血液透析相关治疗用水应符合YY 0572要求;其他治疗用水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。
    4.5防护用品
    防护口罩、外科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应符合GB 19083、YY 0469和GB 19082要求。
    4.6消毒剂
    4.6.1灭菌剂、皮肤黏膜消毒剂应使用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的纯化水或无菌水配制,其他消毒剂的配制用水应符合GB 5749要求。
    4.6.2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应符合使用要求;连续使用的消毒液每天使用前应进行有效浓度的监测。
    4.6.3灭菌用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为0CFU/ml;皮肤黏膜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,其他使用中消毒液菌落总数应≤100 CFU/mL,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。
    4.7消毒器械
    4.7.1使用中消毒器械的杀菌因子强度应符合使用要求,紫外线灯应符合GB 19258要求,使用中的紫外线灯(30W)的辐射照度值应≥70μW/cm2。
    4.7.2工作环境中消毒器械产生的有害物浓度(强度)应符合相关规定。产生臭氧的消毒器械的工作环境的臭氧浓度应<0.16 mg/m³。环氧乙烷灭菌器工作环境的环氧乙烷浓度应<2 mg/m³.
    4.8污水处理
    污水排放应符合GB 18466要求。
    4.9疫点(区)消毒
    消毒效果应符合GB 19193要求。
    5、医院消毒管理要求
    5.1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设施
    5.1.1建筑设计和工作流程应符合传染病防控和医院感染控制需要,消毒隔离设施配置应符合WS/T 311和《消毒技术规范》有关规定。
    5.1.2感染性疾病科、消毒供应中心(室)、手术部(室)、重症监护病区、血液透析中心(室)、新生儿室、内镜中心(室)和口腔科等重点部门的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应符合相关规定。
    5.1.3洁净场所的设计、验收参照GB 50333要求,竣工全性能监测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完成。
    5. 1.4 II类环境和门诊、病区等诊疗场所应按WS/T 313要求,配置合适的手卫生设施,提供满足需要的洗手清洁剂、手消毒剂以及干手设施等。
    5.2消毒产品使用管理
    5.2.1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、标准和规范等管理规定,按照批准或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使用。
    5.2.2含氯消毒液、过氧化氢消毒液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现配现用;过氧乙酸、二氧化氯等二元、多元包装的消毒液活化后应立即使用。采用化学消毒、灭菌的医疗器材,使用前应用无菌水(高水平消毒的内镜可使用经过滤的生活饮用水)充分冲洗以去除残留,不应使用过期、失效的消毒剂。不应采用甲醛自然熏蒸方法消毒医疗器材,不应采用戊二醛熏蒸方法消毒灭菌管腔类医疗器材。
    5.2.3灭菌器如需进行灭菌效果验证,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鉴定实验室进行检测,灭菌物品的无菌检查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“无菌检查法”要求进行,使用消毒器械灭菌的消毒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。
    5.3重复使用*的清洗
    清洗程序应按WS 310.2执行,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*应先消毒再清洗。
    5.4消毒灭菌方法选择原则
    5.4.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前应灭菌;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用前应选择高水平消毒或中水平消毒;低度危险性器材使用前可选择中、低水平消毒或保持清洁。
    5.4.2耐湿、耐热的医疗器材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,带管腔和(或)带阀门的器材应采用经灭菌过程验证装置(PCD)确认的灭菌程序或外来器械供应商提供的灭菌方法。
    5.4.3玻璃器材、油剂和干粉类物品应首选干热灭菌;其他方法应符合《消毒技术规范》规定。
    5.4.4不耐热、不耐湿医疗器材应选择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低温灭菌方法。
    5.4.5重重使用的氧气湿化瓶、吸引瓶、婴儿暖箱水瓶以及加温加湿罐等宜采用高水平消毒。
    5.5环境、物体表面消毒
    5.5.1环境、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,当受到肉眼可见污染时应及时清洁、消毒。
    5.5.2对治疗车、床栏、床头柜、门把手、灯开关、水龙头等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应每天清洁、消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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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谢明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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